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民初59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翔,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燕,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南昌路新视眼镜店,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38号。
经营者:王健辉,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南昌路新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在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款项及应退还款项合计1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