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民终12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含山县韩城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大庆社区门庄。
经营者:童祖伟,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含山县韩城眼镜店(以下简称韩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韩城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韩城眼镜店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
一、案涉商标知名度较高,是驰名商标。
暴龙品牌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暴龙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
二、韩城眼镜店销售侵权商品主观恶意明显。
韩城眼镜店从事眼镜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雅瑞公司的暴龙商标商品在太阳镜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韩城眼镜店主观上认识暴龙商标商品,客观上不从正规渠道购买正品暴龙商品,知假买假。
三、韩城眼镜店拒不提供购买侵权商品的来源,客观上掩护假冒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保护了违法行为,为再次销售假冒商品、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可能。
四、韩城眼镜店获益较大,一审法院判决数额不能体现对雅瑞公司的赔偿,也不能体现对韩城眼镜店的经济惩罚。
雅瑞公司合理费用的支出已经超过8000元,其中律师费、公证费和购买商品的费用就已超过4000元,另外还需要支付前期调查的相关费用、公证取证及律师开庭的交通差旅费用等。
一审法院判决8000元赔偿款(包含合理费用),赔偿费用明显过低。
五、确定本案韩城眼镜店的赔偿数额还应考虑韩城眼镜店销售假冒商品对消费者的危害和对雅瑞公司商标荣誉的负面影响。
韩城眼镜店利用暴龙品牌提供质量低下的假冒商品,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对雅瑞公司的商品质量产生误认与不信任,降低了暴龙商标在相关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假冒侵权与一般的侵权相比,给雅瑞公司商标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由此给雅瑞公司的商业荣誉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该损失远远大于5万元。
雅瑞公司请求5万元的赔偿数额,是法定赔偿请求,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也是合理的。
韩城眼镜店二审未作答辩。
雅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韩城眼镜店停止销售侵犯“”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韩城眼镜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元;
三、韩城眼镜店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暴龙”商标(注册号为3186667)。
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92360),以上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均为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雅瑞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经转让取得以上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3年3月29日续展注册至2023年7月27日。
2014年,雅瑞公司暴龙眼镜系列产品广告分别在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播出。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决定书中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5月21日,雅瑞公司注册“BOLON”商标(注册号为10689490),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2018年11月25日,雅瑞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12月8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江玉龙、公证人员黄晴会同雅瑞公司的员工曹远升来到位于安徽省含山县环峰路标有“韩城眼镜”字样的眼镜店。
经公证人员黄晴现场查看,该店证照名称为韩城眼镜店。
在公证员江玉龙、公证人员黄晴的监督下,曹远升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眼镜1副,支付120元,现场取得配镜单一份。
曹远升将所购买眼镜、配镜单及相关物品交由公证员江玉龙保管,公证员江玉龙对韩城眼镜店及周边参照物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曹远升将付款凭证截图发给江玉龙,取得照片一张。
2018年12月17日,雅瑞公司的员工曹远升来到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公证员江玉龙、公证人员黄晴的监督下对上述购买的眼镜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张,公证人员黄晴复印了在韩城眼镜店取得的配镜单,并将眼镜、配镜单及相关物品材料进行密封,交由曹远升保管。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2018)厦思证内字第819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并证明公证书所附配镜单与原件相符。
审理中,一审法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启封前物品封存完整。
打开后,内含配镜单一份、太阳镜一副、眼镜布一块,右眼镜片上方、两眼镜腿外侧均标有“BOLON”标识。
韩城眼镜店未举证证明该眼镜的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韩城眼镜店是否销售了侵犯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如有销售,雅瑞公司主张的赔偿费用是否应予支持,数额如何认定。
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韩城眼镜店销售了标有“BOLON”标识的眼镜,该事实由公证机构的公证书、销售的眼镜、配镜单、付款凭证截图及相关照片予以证实。
案涉商品使用的“BOLON”标识与雅瑞公司的第3192360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与第10689490号“BOLON”商标相同,且第3192360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眼镜,雅瑞公司确认案涉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案涉商品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商品。
韩城眼镜店在未取得商标权人雅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销售有“BOLON”标识的眼镜,该行为侵害了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亦未举证证明所销售的眼镜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根据法律规定,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雅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韩城眼镜店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韩城眼镜店所获得的利益,故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综合考量暴龙系列商标知名度、韩城眼镜店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及对侵权行为的认识程度,以及雅瑞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韩城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雅瑞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韩城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韩城眼镜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雅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雅瑞公司负担300元,韩城眼镜店负担75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雅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韩城眼镜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请求一审法院按法定赔偿确定韩城眼镜店的侵权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韩城眼镜店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及对侵权行为的认识程度,以及雅瑞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韩城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雅瑞公司上诉主张韩城眼镜店获益较大,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已经超过8000元,韩城眼镜店的侵权行为对其商标荣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雅瑞公司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雅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