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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荣成市观海中路齐荣糖酒超市、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002民初6728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荣成市观海中路齐荣糖酒超市、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荣成市观海中路齐荣糖酒超市;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672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观海中路齐荣糖酒超市,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中路。

经营者:滕秀文。

被告: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

经营者:滕秀文。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观海中路齐荣糖酒超市、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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