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672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观海中路齐荣糖酒超市,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中路。
经营者:滕秀文。
被告: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
经营者:滕秀文。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观海中路齐荣糖酒超市、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