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201号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先锋电器厂。
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高轩村丁宅埠路16、18号。
经营者:刘勇,该厂厂长。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先锋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