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25号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冰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开,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孟文,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孟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