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36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局所律师。
被告: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
法定代表人:朱振霞,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