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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诗语裤业经销处、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知民终273号
案件名称唐山市路南诗语裤业经销处、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诗语裤业经销处;利惠公司;河北博尔萨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知民终2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市路南诗语裤业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沟沿街。

经营者:陈红军,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北博尔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宁晋县侯口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唐山市路南诗语裤业经销处(以下简称诗语裤业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下简称利惠公司)、一审被告河北博尔萨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诗语裤业经销处以与利惠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诗语裤业经销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路南诗语裤业经销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唐山市路南诗语裤业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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