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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平县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平县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平县联华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51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联华购物广场,住广平县勤政路西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丁雪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平县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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