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51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联华购物广场,住广平县勤政路西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丁雪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平县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