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06民初683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陈怀眼镜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海丰综合市场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11MA2EQ60E63。
经营者:陈怀,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陈怀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