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049号原告:李斌,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煌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巷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3000018682。
法定代表人:褚晓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健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自编18号B栋418。
法定代表人:褚锦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天台县煌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斌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