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69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腾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9层13室。
法定代表人:包燕萍。
被告:开发区陈伟燕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路96号二期-2号楼125号。
经营者:陈伟燕。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腾厨卫有限公司、开发区陈伟燕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