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22号原告:顾增权,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锋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升路134号电商大厦B座703。
法定代表人:许焕锋。
被告:许焕锋,男,汉族,1996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顾增权与被告深圳市信锋源科技有限公司、许焕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3××××.4,名称:音箱(Q3))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顾增权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增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增权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