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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扶雅楼梯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217-1219号
案件名称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扶雅楼梯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扶雅楼梯配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217-1219号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375号4幢1层。

法定代表人:胡喜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扶雅楼梯配件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坦田村村部。

经营者:张维平,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扶雅楼梯配件厂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三案过程中,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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