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8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龙凤山镇乐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彬。
被告:五常市勤农稻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常市龙凤山镇乐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李沧区麦兴隆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91-4号1层。
经营者:吴盛。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勤农稻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沧区麦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