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20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维基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宝华大厦B座二楼A区H2A08房。
经营者:郑壹明。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维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2011××××.4,名称: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