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21民初702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华泰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3G。
经营者:徐祥,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华泰购物中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