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8311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金钰杂货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1269号。
经营者:杨开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金钰杂货店(经营者:杨开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