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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晶石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544号
案件名称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晶石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晶石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544号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利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茵,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霍尔果斯晶石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薄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洋,男。

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晶石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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