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31号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658弄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婷婷,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翔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王家溪口14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翔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