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259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素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越发糖烟酒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08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吴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城,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越发糖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