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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等与宁波市鄞州厨星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920号
案件名称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等与宁波市鄞州厨星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厨星日用品有限公司;杨权锋;宁波臻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920号原告:刘伟国,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下灰洋村。

法定代表人:刘伟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厨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柴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权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权锋,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臻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68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侯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厨星日用品有限公司、杨权锋、宁波臻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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