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920号原告:刘伟国,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下灰洋村。
法定代表人:刘伟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厨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柴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权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权锋,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臻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68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侯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厨星日用品有限公司、杨权锋、宁波臻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国、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