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418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7111267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810021734。
被告:贵阳潼馨园鞋业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一期地面工程第2幢A单元1层39C号房。
投资人:王有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潼馨园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