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839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万象汇生活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57号B1层B101号万象汇。
负责人:宋春艳。
被告: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孙保华。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万象汇生活超市、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