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池县宏天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127号。
经营者:付英。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池县宏天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本院(2017)川16民初92号案件,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但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本院(2017)川16民初92号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据,无生效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