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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新坝镇新达华联超市、陈修良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执438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新坝镇新达华联超市、陈修良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新坝镇新达华联超市;陈修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11执438号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新坝镇新达华联超市、陈修良: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新坝镇新达华联超市、陈修良(2019)苏11执43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丁加里名下银行存款15438元,其中15308元案款已发放至申请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2019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至此,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8)苏1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130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完毕。

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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