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3255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钰涵纸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
经营者:陈德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钰涵纸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