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区亿达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执1135号之三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区亿达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区亿达食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执11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P,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被执行人:钟山区亿达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J,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83号。

经营者:陈才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钟山区亿达食品店商标权纠纷一案。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山区亿达食品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23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经营者陈才明的财产,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扣划了陈才明存款现金7017.65元。

本院通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山区亿达食品店及其经营者陈才明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委托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的所在地、户籍地法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住所地、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已于2019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钟山区亿达食品店及其经营者陈才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钟山区亿达食品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现金7017.65元,扣除执行费50元。

终结本次执行后,仍有15332.35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1执113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钟山区亿达食品店及其经营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