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41号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第三工业区4栋2楼。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琦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工业东路73号307。
法定代表人:林少为。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琦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264913.X、名称:蓝牙音箱灯(LV-20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