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3663号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许遵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许遵衡,男,19xx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为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熙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峰民,总经理。
被告:杨峰民,男,19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长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林,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衡,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曾燕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与被告广州博熙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峰民、广州博娜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广州御韵化妆品有限公司、许遵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