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0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洪国家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广州南路488号汉族酒店(大堂内)。
法定代表人:薛洪国。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洪国家和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