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26号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5174690T)。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义村连江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名仕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9048248K)。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兴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叶一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东,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名仕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美迪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