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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灵明与永康市永慧五金冲压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176号
案件名称蔡灵明与永康市永慧五金冲压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灵明;永康市永慧五金冲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76号 原告:蔡灵明,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永慧五金冲压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升平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P9MEXK。

经营者:吕永好,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德,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凤,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蔡灵明诉被告永康市永慧五金冲压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蔡灵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被告永康市永慧五金冲压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德、邓世凤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蔡灵明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灵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灵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蔡灵明负担。

原告蔡灵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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