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知民初1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21号1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1。
法定代表人:刘小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宝,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山区群英街靓足鞋店,经营场所景德镇市珠山区群英街F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1。
经营者:戴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系该群英街店负责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珠山区群英街靓足鞋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