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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珠山区群英街靓足鞋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2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珠山区群英街靓足鞋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广州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珠山区群英街靓足鞋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知民初1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21号1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1。

法定代表人:刘小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宝,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山区群英街靓足鞋店,经营场所景德镇市珠山区群英街F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1。

经营者:戴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系该群英街店负责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珠山区群英街靓足鞋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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