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312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开照,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开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