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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春三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辖终3241号
案件名称北京春三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春三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投天下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3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春三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区14层041号。

法定代表人:胡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栋4至8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融投天下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7层07。

法定代表人:李德。

上诉人北京春三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融投天下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5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融投天下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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