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705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华丽,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光,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骋,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