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669号 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
法定代表人:胡冰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开,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诺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东路北侧、湖东路东侧(帝景观澜)3幢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J。
法定代表人:林红枚,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诺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分宜县诺纵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分宜县诺纵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