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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等与日照市东港区泽香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1民初264号
案件名称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等与日照市东港区泽香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日照市东港区泽香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264号 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067384731K。

法定代表人:吕洪英,执行董事。

原告:邢建青,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广,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泽香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36号(日照市中医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N05A198。

经营者:徐小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泽香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5元,减半收取计7192.5元,由原告山东丰惠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建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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