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29472号原告:北京漫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八间房村临甲10号部分。
法定代表人:安秉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北京壹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壹律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漫话寄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善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财,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辰,北京市国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漫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漫话寄语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漫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漫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漫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5.5元,由原告北京漫创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