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6269号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6号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瑞,男,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
法定代表人:屈晓强,总经理。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