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唐光华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466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李少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初466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男,1992年9月4日出生,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少东。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李少东、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袋时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陈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李少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口袋时尚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599658.9号、名称为智能故事机(F1A)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即被告李少东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口袋时尚公司立即断开上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

2.判令被告李少东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3.判令被告李少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李少东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于“微店”平台上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少东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口袋时尚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其仅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涉案商铺的经营者,也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在收到原告的通知之后,口袋时尚公司已经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必要措施,被诉侵权产品现已经不存在。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口袋时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专利情况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201630599658.9、名称为“智能故事机(F1A)”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2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5月3日,专利权人为唐光华,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涉案专利的视图显示,涉案专利由头部和四肢躯干部组成,头部大,四肢躯干部小,头部呈球状,头部侧部有两只耳朵,身体下部为两条短腿;

涉案专利正面的头部中间位置有两只圆形眼睛,眼睛下部有弧形嘴巴,身体正面上部有两个有弧度的三角形按钮,下部有3个圆形按钮;

涉案专利头部后面四周有四个小孔,中部有圆形密集孔状的扬声器,身体背面有一个圆柱体的旋钮;

涉案专利头部的顶部中间有模拟毛发的椭圆形部件。

二、同被诉侵权行为的有关事实原告授权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存在的涉及侵权其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侵权调查、以其名义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6月7日,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佳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在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苹果IPAD,通过APPStore下载“微店”APP,在该APP中搜索并进入网店“唯美家居”,搜索“小帅胡巴机器人玩具”,点击打开具体名称为“小帅胡巴机器人玩具智能对话高科技语音男女孩…”的商品,页面显示销量“0”,库存400件,点击“立即购买”,选择“胡巴王子蓝”,数量设置为“1”,点击确定。

以手机号“158XXXXXXXX”及相应密码登录微店,购买上述机器人玩具,收件人为周佳,手机号为158XXXXXXXX,收货地址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区建设北大街1号富邦大厦1楼108号116室,支付311.89元后,生成811033997484619号订单。

2019年6月15日,周佳在公证处收到快递编号为806375725558923885号的圆通快递一件并交由该处公证人员保管。

包装盒上有“AI未来”“人工智能陪伴机器人”等字样,包装盒内部有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及一根数据线。

2019年6月17日,周佳使用公证处苹果IPAD,以手机号“158XXXXXXXX”及相应密码登录微店并对811033997484619号订单确认收货。

确认收货完毕后,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及其内物品拍照并再次封存。

对于上述过程,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73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735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主持对第5735号公证书中经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勘验。

该产品的外包装箱有物流信息,寄件人为欧智,手机号码180XXXXXXXX,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罗屋围第一工业区第三栋厂房A3,发货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快递为圆通快递,货运单号为806375725558923885,快递单底部写有“颜色:高配平头天蓝色”字样。

内包装盒包装上有“AI未来”“人工智能陪伴机器人”等字样,盒内有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及一根数据线。

上述包装盒、产品及说明书均未显示生产商信息。

经当庭勘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有如下特征:整体由头部和四肢躯干部组成,头部大,四肢躯干部小,头部呈球状,头部侧部有两只耳朵,身体下部为两条短腿。

正面的头部中间位置有船形的眼睛,眼睛下部有弧形嘴巴,身体正面上部有两个有弧度的三角形按钮,下部有3个圆形按钮。

头部顶部中间有模拟毛发的椭圆形部件,后面四周有四个小孔,中部有圆形密集孔状的扬声器。

手部后面末端有两个小孔,身体背面有一个圆柱体的旋钮以及贴有二维码。

扫描智能机器人背面的二维码,进入“小谷智能机器人”公众号,显示账号主体为深圳市云谷科技有限公司,未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三、其他事实庭审中,原告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不再坚持相关诉讼请求。

另查,“微店”平台上开设的商铺“唯美家居”由被告李少东开设,联系方式为171XXXXXXXX。

又查,原告明确请求法院酌定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及发票。

以上事实,有(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600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599号公证书、(2020)津南开证经字第6号公证书、第5735号公证书、涉案经营者信息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智能故事机(F1A)”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涉案专利为智能故事机,被诉侵权产品为一种智能机器人。

二者均为智能型设备,由头部和四肢躯干部组成,头部大,四肢躯干部小,头部呈球状,头部侧部有两只耳朵,身体下部为两条短腿。

正面的头部中间位置均有眼睛,眼睛下部有弧形嘴巴,身体正面上部有两个有弧度的三角形按钮,下部有3个圆形按钮。

头部后面四周有四个小孔,中部有圆形密集孔状的扬声器,身体背面有一个圆柱体的旋钮。

头部的顶部中间有模拟毛发的椭圆形部件。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主要区别点在于头部正面的眼睛不同,涉案专利的眼睛为两只圆形的眼睛,被诉侵权产品的眼睛为船形的眼睛。

对于该区别点,在被诉侵权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形象十分相近的情况下,眼睛部分所占比例较小,属于细微差别,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

被告李少东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口袋时尚公司系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已就删除被诉侵权产品之行为进行了举证且原告对此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本案中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本院以下仅对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论述。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从在案证据来看,被告李少东在原告进行公证购买之前未实际销售过被诉侵权产品,原告也未提交其他关于其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价值较低、被告侵权情节较轻、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数额之下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主张其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公证费。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虽然公证行为确已发生,亦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但因原告并未提供相应发票或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仅对其中具有针对性、必要性的部分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少东赔偿原告唐光华经济损失1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合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唐光华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少东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少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