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649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爱美二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平潭县潭城镇南门庄(康)19号101。
经营者:李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爱美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将以和解方式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爱美二化妆品店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