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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爱美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28民初649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爱美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平潭综合实验区爱美二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649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爱美二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平潭县潭城镇南门庄(康)19号101。

经营者:李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爱美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将以和解方式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爱美二化妆品店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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