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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梦凯依服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遵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790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梦凯依服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遵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梦凯依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遵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7902号 原告:深圳市梦凯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创业花园177栋9010。

法定代表人:高熙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遵平,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卢剑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梦凯依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凯依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杨遵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杨遵平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5月6日裁定驳回被告杨遵平的管辖异议,后被告杨遵平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梦凯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被告杨遵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凯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21687324号、“LOCKANDLOAD”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删除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提供侵权店铺:“TISSO日系原创潮牌店”的销售数据(详见被告证据公证书产品);

3、判令被告杨遵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43600元(公证费136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204.36万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梦凯依公司撤回诉请二并变更诉请一为判令杨遵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开始建立“LOCKANDLOAD”品牌,后依法取得该品牌商注册证,注册证号为2168732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鞋、服装、内衣、帽子、袜、皮带、游泳衣、婚纱、围巾、婴儿全套衣”,商标保护期限为2017年12月14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因原告前期投入较大的宣传,并且款式新颖,该品牌服装销量很大,正因如此,市场出现较多假冒原告商标的品牌。

原告经调查得知,杨遵平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网页宣传、产品展览中,在同类产品中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志,该行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2018年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公证处对杨遵平的店铺网页进行公证,依法出具公证书。

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同类产品中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已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原告已经撤回对其诉请,故不再答辩。

被告杨遵平答辩称,一、杨遵平认可存在侵害商标权事实,愿意赔偿权利人损失。

2018年11月1日,原告向淘宝官方投诉杨遵平销售的一部分商品侵犯了其商标权,杨遵平知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后,多次积极与原告协商,提出了赔偿的意愿,并希望与原告合作,向原告购进正品。

至今,原告依然愿意就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应有的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恳请法院在判决时酌情考虑以下情况 1.涉案商标存续时间较短,且原告使用时间较短。

从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证据可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存续时间较短,知名度较低;

其次,通过杨遵平提交的“商标详细内容”的网页打印件可知,原告在2018年1月份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涉案商标权,2018年7月份,又将涉案商标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用时间仅有6个月,时间较短。

2.杨遵平知悉侵权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

2018年11月1日,是每年淘宝的双十一购物节,11月1日至7日是每年店铺销量最大的时间。

2018年11月1日,杨遵平在知悉商品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情况后,下架了侵权商品,停止了侵权行为,并主动与原告洽谈赔偿、采购合作事宜,现店铺已经处于非经营状态。

3.杨遵平获利较小,2018年双十一期间损失巨大。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据(P321)关于商铺的主页面显示“共搜索到290个符合条件的商品”,可知,杨遵平销售的商品类型多达290个,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类型仅有几个,占比约2%,侵权商品的单价大约在100元左右,剔除进货价格及运营的广告、人工物流成本等,杨遵平能获取的利润并不多。

2018年双十一期间,因原告的投诉,杨遵平的店铺被淘宝官方关闭,全部预存的商品无法销售,给杨遵平造成了巨大的广告、人力、物流等损失。

4.杨遵平侵权时间较短。

杨遵平销售侵权商品的时间在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时间为5个月。

5.原告的损失较小。

原告注册了涉案商标后,并未大规模应用于服饰商品,销量有限,且从杨遵平提交的“关于涉案商标的网页打印件”证据可知,原告公司有多个品牌,该品牌仅是原告的品牌之一,其损失相对较小。

6.关于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

原告为了证明杨遵平存在侵权行为,自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先后做了八次公证,自2018年6月份开始发现杨遵平存在侵权行为,但却从不向杨遵平提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要求,相反,其放任损失扩大,抓住淘宝双十一购物节的机会,向淘宝官方投诉,并向杨遵平索要巨额赔偿款220万,在索赔巨款不成的情况下,持续投诉杨遵平,致使杨遵平店铺被关闭。

索赔无果后,原告才向法院提起了本诉讼,可见其投诉、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护权利,而在于通过抓住杨遵平的侵权行为,在双十一之际趁机向杨遵平索取高额赔偿或通过诉讼获得巨额赔偿。

三、原告已不具备涉案商标的权利,诉讼主体不适格 首先,从杨遵平提交的证据“商标详细内容”打印件可知,2019年1月份,商标总局核准了原告将涉案商标权转让给广州梦凯衣服饰有限公司,至此,原告丧失了涉案商标所有权;

其次,据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原告拥有相关商标权利,故其诉求侵权赔偿缺乏权利基础。

四、诉讼产生的原因 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知,原告自2018年6月份便开始公证收集杨遵平侵权的证据,持续了5个月。

2018年双十一来临之际,原告才向杨遵平索取220万元的巨额赔偿,杨遵平表示如果原告可以让杨遵平的店铺继续经营,愿意赔偿十万元左右,原告遂向淘宝官方投诉杨遵平存在销售侵权商品,致使杨遵平整个店铺在双十一期间被淘宝官方关闭,后矛盾升级,遂有本案。

原告梦凯依公司、被告杨遵平、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对原告梦凯依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证】,被告认为涉案商标已转让,原告已无权主张,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仍是涉案商标权利人,故即使后续商标发生转让,原告亦有权就转让之前的侵权行为予以主张权利,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2-5【公证书及公证实物】、证据7【阿里巴巴投诉截图】,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6【部分侵权产品手机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对,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8【报警回执】、证据9【打砸视频】、证据10【调解书】,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1【鉴定证明书】,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力综合加以认定;

证据12【聊天记录截屏】、证据13【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据14【原告退款明细】,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5【公证费发票】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杨遵平提交的证据1【商标信息】,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诉讼资格为前已评述,不再赘述;

证据2【涉网店铺网页截图】,该证据显示涉案店铺仍在运营状态,故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6日,梦凯依公司受让取得第21687324号“LOCKANDLORD”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服装、内衣、帽子等,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3日。

2018年12月27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案外人广州梦凯衣服装有限公司名下。

2018年6月11日,梦凯依公司的代理人刘伟群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下在掌柜名为“qanqanqan”,店铺名为“TISSO日系原创潮牌店”下单购买名为“工装裤男夏季薄款宽松多口袋余文乐潮牌束脚裤九分ins超火裤子男”的商品一件,形成订单编号为,176317139401197608,页面显示商品售价95,已售6314,交易成功4702,累计评论2479。

为此,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090856号公证书。

2018年6月13日,梦凯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群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来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2号德福大厦签收快递一件,详情单显示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为210003359648,之后交由公证人员拍照、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为此,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092268号公证书。

2018年6月28日,梦凯依公司的代理人刘伟群再次在广州公证处公证下在掌柜名为“qanqanqan”,店铺名为“TISSO日系原创潮牌店”的店铺内下单购买商品1件,品名为“卫衣男连帽套头带帽两件宽松潮牌嘻哈潮情侣外套ins超火的上衣”,售价128,已售4,累计评论3,支付价款128元,形成订单编号为183875856301197608。

为此,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100750号公证书。

2018年7月2日,梦凯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群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来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2号德福大厦签收快递一件,详情单显示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为213312319214,之后交由公证人员拍照、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为此,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102523号公证书。

2018年7月24日,梦凯依公司的代理人刘伟群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下在掌柜名为“qanqanqan”,店铺名为“TISSO日系原创潮牌店”下单购买名为“工装短裤男潮牌ins超火的裤子夏季宽松休闲多口袋五分裤潮5分裤”(ID为570987573866)的商品一件,形成订单编号为194141302653197608,页面显示商品售价119,已售138,交易成功100,累计评论26。

为此,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116200号公证书。

2018年7月24日,梦凯依公司的代理人刘伟群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下在掌柜名为“qanqanqan”,店铺名为“TISSO日系原创潮牌店”下单购买名为“工装裤男夏季薄款宽松多口袋余文乐潮牌束脚裤九分ins超火裤子男”(商品ID为567622327048)的商品一件,形成订单编号为194141302653197608,页面显示商品售价94,已售3145,交易成功2675,累计评论4893。

为此,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116201号公证书。

2018年7月27日,梦凯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群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来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2号德福大厦签收快递一件,详情单显示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为218100042435,之后交由公证人员拍照、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为此,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118309号公证书。

2018年10月11日,梦凯依公司的代理人刘伟群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下在掌柜名为“qanqanqan”,店铺名为“TISSO日系原创潮牌店”下单购买名为“tisso工装裤男秋季宽松多口袋余文乐潮牌束脚裤九分ins超火裤子男”(ID为567622327048,售价95,累计评论7981,交易成功1825)、“tisso工装裤男秋季潮牌休闲韩版潮流束脚小脚九分裤ins超火的裤子”(ID为571500079036,售价145,已售2582,交易成功1943,累计评论2582)、“tisso工装裤男束脚裤秋季宽松潮牌九分韩版潮流休闲ins超火的裤子”(ID为578050742389,售价143,已售196,交易成功113,累计评论5)、“tisso工装裤男束脚裤宽松秋季潮牌嘻哈九分哈伦休闲ins超火的裤子”(ID为575733489148,售价148,已售730,交易成功486,累计评论119)的商品各一件,形成订单编号为232867503062197608。

为此,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152683号公证书。

2018年10月16日,梦凯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群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来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2号德福大厦签收快递一件,详情单显示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为75100693923973,之后交由公证人员拍照、封存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为此,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118309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1日、2日、5日,梦凯依公司针对杨遵平的涉案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ID分别为567622327048、570987573866、568917801812)分别发起商标侵权投诉。

淘宝公司投诉审核通过。

之后卖家两次申诉,淘宝公司经审核申诉均不成立。

2018年11月5日,杨遵平因对梦凯依公司针对其淘宝店铺发起投诉事宜不满,纠结相关人士到梦凯依公司的经营场所闹事,梦凯依公司的法人代表进行报警处理。

经派出所出警后予以协调,双方达成调解书一份,约定杨遵平就打砸梦凯依公司财物并影响梦凯依公司正常运营一事赔偿1000元,杨遵平承诺不再找高熙雯或其相关人员进行生事和报复。

之后,杨遵平通过微信多次与梦凯依公司协商侵权和解事宜,曾达成向梦凯依公司赔偿50万元并购买150万元货物的初步意向,后未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实物,显示其中第一份公证实物,贴有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为75100693923973,内含男士裤子四条,其中一件灰色裤子右口袋上有“LOCKNLOAD”标识、屁股口袋上附带的白色标签有涉案商标标识;

其中一件灰色裤子的右裤腿口袋上“LOCKNLOAD”标识;

其中一件黑色的裤子裤腿上左右侧都有涉案商标标识;

其中一件黑色裤子的裤子屁股口袋附有的白色标签上有涉案商标标识,右裤腿口袋上有“LOCKNLOAD”标识。

其中第二份公证实物,贴有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为218100042435,内含两条裤子,其中灰色的水洗标上有涉案商标标识,裤子屁股口袋的白色标签上有涉案商标标识,右裤腿上有“LOCKNLOAD”标识;

其中一条黑色的裤子上水洗标、屁股口袋上有涉案商标标识,右裤腿上有“LOCKNLOAD”标识。

其中第三份公证实物,贴有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为210003359648,内含裤子一条,裤子的屁股口袋所附的白色标签有涉案商标标识,右裤腿上有“LOCKNLOAD”标识。

其中第四份公证实物,贴有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为213312319214,显示内含卫衣一件,在胸前有涉案商标标识,水洗标上有涉案商标标识。

杨遵平确实上述实物均为其销售。

另认定,杨遵平确认涉案淘宝店铺由其注册经营,涉案商品持续销售五个多月。

梦凯依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84000元。

本院认为,梦凯依公司经受让取得第21687324号“LOCKANDLORD”注册商标,虽然该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案外人广州梦凯衣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但鉴于杨遵平被控的侵权行为系发生在上述商标转让之前,梦凯依有权就转让之前的商标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故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杨遵平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梦凯依公司主张杨遵平生产、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权的商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的8件服装上多处使用了涉案商标标识以及与涉案商标近似的“LOCKNLOAD”标识,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梦凯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属于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商品。

杨遵平确认涉案商品均系其销售,因此,杨遵平销售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梦凯依公司还主张杨遵平系生产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遵平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梦凯依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梦凯依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侵权产品涉及多款,其中一款侵权长裤销售巨大(售价94或95,6月11日取证显示已售6314,7月24日取证显示已售3145,10月11日取证时显示交易成功1825),销售至少持续六个月,其中一款长裤售价145、已售2582,其他侵权产品售价、销量见事实认定部分;

2、杨遵平确认之前曾向梦凯依公司购进正品销售,表明其明知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仍予以销售,侵权故意明显;

3、梦凯依公司依法向淘宝公司就杨遵平经营的涉案店铺售假进行投诉后,杨遵平纠结相关人士至原告经营场所闹事;

4、被控侵权三款链接于2018年11月初被删除;

5、梦凯依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购物费及委托律师出庭。

故本院酌定杨遵平赔偿梦凯依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00元。

梦凯依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本院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阐述。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遵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梦凯依服装有限公司第21687324号“LOCKANDLOR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二、被告杨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梦凯依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梦凯依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49元,由原告深圳市梦凯依服装有限公司负担7043元,由被告杨遵平负担16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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