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380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龙廷镇龙溪加油站。
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龙廷镇龙溪庄南北路西侧(龙溪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刘方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纪东,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龙廷镇龙溪加油站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