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75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伟坚,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玉,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伟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