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闽03刑申53号 黄亚荣: 你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及该院(2017)闽0302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涉案金额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诉,要求撤销原裁判,再审本案并相应调整罚金、退赃款及缩短你的缓刑考验期。
本院经复查认为,根据在案黄吓梅、顾佳等人的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你的供述、辩解及同案被告人黄国兴、雷金华、黄国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于认定你们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你在原审庭审时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原审宣判时你对原判决亦表示服判,原审综合本案你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现你向本院提出申诉,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于证明原判决有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予以驳回,望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