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4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一禧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北新北路120弄2号。
法定代表人:夏群利。
被告:浦城县逗逗皇子童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浦城县城关五一三路257号。
经营者:曾文爱,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一禧鞋业有限公司、浦城县逗逗皇子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