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968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经济开发区好视力眼镜直通车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双杨店村。
经营者:扈小刚,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经济开发区好视力眼镜直通车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