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12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康美健药房,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投资人:李玉芳。
被告:山东修正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丁太鲁大街路西门头房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娇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028号(山东东阿吉祥阿胶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培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鹤壁市康美健药房、山东修正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娇胶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