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7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智盈创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十字街365号。
经营者:黄晓燕。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小燕子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十字街365号。
经营者:黄晓燕。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100号。
负责人:李华良。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智盈创通讯器材经营部、乐山市五通桥区小燕子超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